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试行)》、《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西安外国语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办公室设立在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办公室,统筹学院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班子、学校、学院两级督导员、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组成。督导委员会负责人由为主管学院教学工作的院长担任。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与方法
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员原则上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和副高及以上职称;
(二)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熟悉马克思主义教育教学规律,具备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
(四)具有丰富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以及较高的教学研究能力;
(五)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六)身体健康。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遴选办法:在教研室推荐、院务会评议基础上提出候选人,经学院全体教职工大会通过。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随堂听课。开展随堂听课,深入了解教情、学情,掌握教师课堂教学动态。教学督导员每星期听课不少于2节次,被听课教师不少于2人。教学督导员随堂听课要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对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能力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填写听课记录表。听课后于7日内向教师反馈听课情况,并填写《听课反馈表》,由被听课人签名确认。
(二)教学信息收集与反馈。教学督导员每学期组织或参与教师座谈会、学生代表座谈会收集教学信息,通过问题反馈单等方式向学院和相关人员进行反馈,并督促整改。
(三)专项检查。一是组织或参与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标准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检查、各类考试秩序巡查、课程教学抽查等;二是教学资料的检查,包括教师的教案、学生的试卷、毕业论文的归档工作。督导员通过直接面谈、督导工作交流会等方式向学院和相关人员进行反馈,并督促整改。
(四)其它工作。协助学院开展各类优秀教师、课程和教学改革项目的评选,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等工作,参与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诊断等工作;
(五)专题调研。根据学院建设与发展需要,对学院教学质量提升的重点环节或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项调研,撰写调研报告,为学院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管理及考核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每学期末,学院根据教学督导员职责和工作完成情况对教学督导员进行考核,决定是否续聘及奖励。
第九条 学校督导员补贴由学校发放,学院督导员的工作补贴为每周2课时,根据随堂听课反馈表进行量化考核。完成学院教学督导建议及反馈按照实际产生的工作量计算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