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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4日 11:13     作者:   点击:[]   分享到:

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党政联席会遵循《西安外国语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研究部署及推动落实学院各项工作,促进学院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要问题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西安外国语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文件精神,结合马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是提高学院决策水平和决策质量的重要手段,是研究决定学院“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制度,在学院职权范围内享有最高决策权。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要着重把握好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负责的关系。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共同担负起领导和推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全面职责。

第二章 参加人员及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总支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教职工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

2.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3.学科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4.人事调配、人才引进、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5.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

6.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7.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8.干部选任与教育管理;

9.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根据议题内容,涉及党的建设的议题,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持会议。

第八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经院长(主任)或党总支书记提出,并商议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除紧急情况外,应将议题以适当形式提前告知参加会议人员。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应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第十条 党政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要建立沟通交流制度;涉及人事、经费以及学院发展等重大问题决策前,要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会前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进行沟通酝酿,达成一致;对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得上会讨论表决,要进一步调研,待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与会人员的意见对讨论的议题作出决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讨论涉及联席会议成员本人、亲属等以及其他应回避的问题时,当事者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包括:收集会议议题,会前通知和提供会议材料;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存档;编发和发布会议决议;督促、检查和记录会议落实情况等。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一次记录,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按分工职责贯彻落实,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涉及学院重大改革和教职工利益的,应及时分别向学校有关领导及学院教职工汇报和通报。

第十七条 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须严格保密。违规者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有关党的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督办与检查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应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具体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随意变更,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行使本章规定的决定权时,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制度、决定,并按有关规定,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会议,注意听取学院教代会、党、工、团组织、民主党派、党代表、教学督导等各层次的意见,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得透露讨论过程及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违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有关规定对本制度涉及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